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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海知识库海洋篇基础概念(一):大陆架
添加时间:2026-01-25

  地质地理学上的大陆架,是指从大陆海岸向海自然延伸直至大陆架的坡度平缓的海底区域。法律上的大陆架概念,经历了从1945年《杜鲁门公告》、1958年《大陆架公约》到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称《公约》)的发展变化,形成了现在的大陆架制度。

  《公约》第七十六条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地区与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二百海里,则扩展到二百海里的距离。”

  《公约》第七十七条规定:“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该权利是专属性的,如果沿海国不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其自然资源,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均不得从事这种活动。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并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沿海国有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的权利。沿海国有在大陆架上建造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专属权利和对这些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管辖权。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沿海国对大陆架权利的行使,不得对航行和其他国家的其他权利和自由有所侵害,或造成不当的干扰。

  所有国家都有在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沿海国除为勘探大陆架,开发其自然资源和防止、减少和控制管道造成的污染有权采取合理措施外,对铺设或维持海底电缆和管道不得加以阻碍。在大陆架上铺设这种管道,其路线的划定须经沿海国同意。

  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公布施行。其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二百海里,则扩展至二百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家关于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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